翰墨文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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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43节(第2页)

&esp;&esp;外交上的小小胜利,并不能掩盖朝堂当中争执渐起,司马光和王安石,开始展现出分歧。

&esp;&esp;第一件事情,就是北宋出了天字第一号大案——阿云杀夫案。

&esp;&esp;之所以是天字第一号,是因为其影响,直到千年之后都还讨论得沸沸扬扬。

&esp;&esp;其实案情是非常简单的,登州农家少女阿云,父亲早丧,去年又死了母亲,家贫如洗。

&esp;&esp;阿云的叔叔不顾阿云母丧未满,强行将阿云许配给了本村一个老光棍韦大,不过此时“许嫁未行”。

&esp;&esp;韦大相貌丑陋,阿云“嫌婿陋”,非常不满,但是婚期已定,由不得她。

&esp;&esp;于是为了摆脱这桩婚姻,一天,阿云“伺其寝”,“怀刀斫之”,“十余创,不能杀”,只是“断其一指”。

&esp;&esp;因为找不到凶手,官府很快便怀疑到阿云身上,“执而诘之,欲加讯掠”,“乃吐实”,于是全部如实招供。

&esp;&esp;知县按照宋律之规,以谋杀亲夫罪将阿云定罪死刑,并上报知州。

&esp;&esp;当时的登州知州许遵是大理寺派到地方挂职锻炼的官员。《宋史》载此人“累典刑狱,强敏明恕”。

&esp;&esp;许遵很快作出改判:阿云订亲时,“母服未除”,因此订婚无效,“以凡人论”。所以谈不上谋杀亲夫,可免死。

&esp;&esp;案情报到审刑院和大理寺,但审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驳许遵的判决,改判阿云“违律为婚,谋杀亲夫”,处绞刑。

&esp;&esp;许遵不服,再次上奏,认为在官吏传讯被告时,如果被告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,应该按自首论处,减二等处罚。

&esp;&esp;阿云受审时主动供认犯罪事实,“云被问即承,应为按问”,应以自首论处,“以按问欲举,乞减死”。

&esp;&esp;因为是死刑案,案子需要交到了刑部复核。“刑部定如审刑、大理”,依然是死刑。其理由是《宋刑统·贼盗律》“谋杀”条的相关规定:“诸谋杀人者,徒三年;已伤者,绞;已杀者,斩。”

&esp;&esp;因为阿云的行为是“谋杀已伤”,所以“当绞刑”。

&esp;&esp;不过决定权在赵顼手上,赵顼觉得女孩蛮可怜,于是允许其用钱赎罪,实际上是依照许遵的原判,认为有可以减罪的情节。

&esp;&esp;而这时许遵已经回到大理寺,被提拔为大理寺卿。

&esp;&esp;针对刑部的判决,许遵指出:“刑部定议非直,云合免所因之罪”,认为刑部的判决不正确,阿云应该从轻发落。

&esp;&esp;其理由是如果不论青红皂白,“一切按而杀之”,就会“塞其自首之路”,不符合“罪疑惟轻”的断案原则。

&esp;&esp;同时还指出,如果按照情节本当赦免的罪,都需要通过皇帝的敕命来赦免,如果以后没有敕命的情况下,这些人不就全部该死了?

&esp;&esp;这完全不符合大宋的法律精神,所以要求刑部再议。

&esp;&esp;御史台的谏官知道后,立刻弹劾许遵妄法。“遵不伏,请下两制议”,请朝廷将案件发给翰林学士们讨论。

&esp;&esp;赵顼完全没有想到这案子会变得这么让人头痛,于是“乃令翰林学士司马光、王安石同议”。

&esp;&esp;王安石和司马光在了解了案件经过后,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,无法达成共识,于是“二人议不同,遂各为奏”。王安石支持许遵的观点,司马光支持刑部的观点。

&esp;&esp;王安石的断案依据与许遵相同,当作“谋杀已伤,按问欲举,自首,从谋杀减二等论”。

&esp;&esp;司马光的依据来自《宋刑统》:杀人时,“於人有损伤,不在自首之例”,所以阿云不能自首。

&esp;&esp;双方争论不休,赵顼不信邪,那就扩大参与人员范围,再议!

&esp;&esp;结果意见还是分为两派。

&esp;&esp;翰林学士吕公著、韩维、知制诰钱公辅等人皆支持王安石的意见。

&esp;&esp;御史台,刑部支持司马光的意见。

&esp;&esp;一时间“廷论纷然”,“反覆论难,久之不决”。

&esp;&esp;这次征求意见,苏油因为是三品以上官员,所以也跑不掉,必须表个态。

&esp;&esp;分析本案目前争论的焦点,主要在阿云的谋杀是否能适用自首减罪。

&esp;&esp;这里边还涉及到阿云的另一条罪过,也就是其杀人的动因罪——“违律为婚”。

&esp;&esp;《宋刑统·户婚律》规定:“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,徒三年。”

&esp;&esp;阿云在居母丧期间许聘给韦姓,这本身是不合法的,因此这一婚姻应当无效,即阿云与韦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,因此,应以“凡人”论处。

&esp;&esp;这里边的差别非常巨大,因为如果他们之间有夫妻关系的话,“谋杀已伤”的情节就构成了“十恶”罪名中的“不睦”,由于“十恶”罪名为常赦所不原,从而不适用自首情节,会被处以死刑。

&esp;&esp;至于阿云是否存在自首情节,讨论到现在,大家基本认为许遵的说法是正确的。

&esp;&esp;宋代关于自首的认定如下:“犯罪之徒,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首陈,及逃亡之人,并叛已上道,此类事发归首者,各得减罪二等坐之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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